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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外兼职的员工,公司采取辞退的做法合法吗?

时间:2021-10-24作者:张阐敏浏览:0


现在的职场人,不拘泥于本职工作,很多人都是“斜杠青年”,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做着其他的工作,或出于兴趣,或出于赚钱的需要。很多公司出于保密的需要,要求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在竞争对手的公司兼职情节更为严重。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多公司都会采取简单粗暴的辞退方式解决问题。那么,这种情况是合法的么?


事实上,我国劳动法并未完全禁止兼职行为,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


如果公司并没有员工不得兼职的规定,且也没有因兼职耽误工作,公司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理的。


法律讲堂: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兼职与其解除合同的,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兼职对劳动者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提出过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因以上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对该原因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兼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只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劳动者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何种类型,不受到此限制。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但是,员工在外兼职的权利也进行了限制,即由于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在外兼职,并以请病假为由,直接影响了对本职工作的完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也不可滥用这些禁止权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予以辞退处理。对此应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由单位对造成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二,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是,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指出”过的证据,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属违法。


第三,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兼职行为被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内,只要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笔者认为,法律并未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如此规定并不违法,而且员工长期疲惫工作,会导致健康问题,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医疗费用等,因此,这是企业的管理自主权,企业有权如此规定,但也有观点认为,这样的规定涉嫌违背法律规定,至少是有违公平原则。理由如下:


1. 工作之外的时间属于劳动者个人支配时间,劳动者有权自由支配;


2.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兼职,对用人单位没有造成损失;


3.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法定的,禁止用人单位增加或与劳动者约定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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